运营商应承担代理商管理职责 填实电信空白
时间:2004-07-08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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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九陆
近日,信息产业部向下属的各地通信管理局和六大电信运营商下发了有关代理电信
业务管理的新规定。规定中将代理商和运营商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进一步确立了“谁委托谁
管理”、“代理商违规委
近日,信息产业部向下属的各地通信管理局和六大电信运营商下发了有关代理电信
业务管理的新规定。规定中将代理商和运营商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进一步确立了“谁委托谁
管理”、“代理商违规委托者受罚”的责任制度。
据信息产业部内部人士透露,此规定出自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发展规划处,其目
的旨在规范电信代理市场,为业内提供明确的行业管理依据,进而提升通信行业总体服务水平。
基层反响波澜不惊
按照这一规定,代理商经营行为的日常规范和管理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
者负责,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信主管部门
对代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时,由委托者负责解决并承
担相关责任。
此规定一出,等于彻底消除了代理商和运营商互相推诿责任的可能性,无论用
户投诉的是代理商还是运营商,最终责任都要由运营商来承担。
这看起来是在运营商的肩膀上又加了一副担子,但奇怪的是,这一规定在运营
商之中并没有激起多大波澜。武汉电信新闻中心主任谢乐军对记者说:“并不是因为大家不重视,
而是因为在规定下发之前,那些原则早已在实践中被执行,我们以前是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责
任同样要承担,部里的规定只是增加了一个行业上的行为规范。”山西网通的一位基层人士则从另
一个层面告诉记者对规定反响不大的原因:“各地发展状况都不一样。我们公司就没找什么代理
商,因为作为一个大公司,员工本来就很多,不需要太多代理。”
基层对此事反响不大,早在人们意料之中,据信息产业部内部人士称,这一规
定出台的原因,并不是为了亡羊补牢纠正行业中的误区(行业中也尚未形成误区),更多地是未雨绸
缪,避免在电信服务上出现空白地带。
代理服务更加明确
从历史上看,电信代理商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寻呼业务的兴
起而发展起来的。随着竞争格局的形成和运营形式的多样化,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代理商加入通信行
业中来。目前,各大电信运营商几乎都有自己的代理商,负责在市场前方放号、代收话费、推销各
种增值业务等等。代理商的作用功不可没:一是发展了电信行业,据统计,现在新增的手机用户主
要是由代理商发展的;二是使电信运营企业降低了销售成本。
但是在运营中,由于代理商的违规,而导致用户利益受损的事情,屡屡成为投
诉热点。例如,南方某城市就曾发生过代理商强行捆绑销售,引发用户投诉的现象;许多出售手机
充值卡的代理商,价格并不统一,造成市场混乱;向用户收取“选号费”的现象更是屡禁不止。
这些都在严重影响着电信行业的总体服务水平和信誉。随着产业的成长,需要
代理商的业务越来越多,这就迫切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力度。
规定中指出,追查违规行为的“线索”就是号码:开展代理电信业务涉及的电
信网码号资源应使用已统一分配给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号码,只要有号码,不管代理商是
谁,用户都可以“顺藤摸瓜”找到该负责任的代理商,服务没有了盲区。
运营商角色酝酿转换
在更深层次上探寻,我们会发现,信息产业部这一规定表明了一种趋势,那就
是运营商的角色正在悄然改变。
一家咨询公司的资深电信专家分析:“规定的出台,表明有关部门想把运营商
推上市场主导者的位置,更多地担当起管理的任务。”
通知规定,代理商的选择和资质由委托者负责审查与确定。而且对于代理商什
么是该干的,什么是不该干的,有着明确的界定。代理商只能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
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代理商必须以委托其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义、业务品牌提供服
务或收取通信费用,代理商在经营中不能自行改变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不得超出运营商委托其代
理的业务范围提供电信服务。
在这一产业链条中,由于运营商掌握着基本的资源和经营权,所以当仁不让地
主导着市场,对代理商和下游合作伙伴履行严格管理的责任。而代理商则不是独立的电信业务经营
主体,其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承担。在未来的电信市场上,运营
商将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通信产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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