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的三大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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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大雷区不能踩,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A.有服务期约定的,不可贸然提出辞职
职场实例
大连某企业职工刘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执行3年时,企业出资20000元送刘某进行业务培训,双方约定:刘某结业后在企业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结业后,在企业工作1年就跳槽了。原单位要刘某赔偿20000元培训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刘某不同意赔偿。企业遂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刘某赔偿原单位16000元培训费。
律师提示
服务期内,劳动者不能提前解除。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您约定有服务期,而这服务期的约定又不违反法律的话,您如果要提前辞职跳槽的,就要支付一笔违约金。
B.有竞业限制协议的,辞职后不可违反
职场实例
小王从大连某单位离职后,未遵照其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而是在同行业具有竞争业务的其他单位找到一份相同的工作。原单位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由将小王告上法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小王败诉,被判返还补偿费1万元,支付违约金2.5万元,法院同时判决小王应继续履行其与原单位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律师提示
通常情况下,员工都认为,一旦离职,自己就和原单位没有了任何关系,原合同也同时失去了约束力。其实不然,如果您与用人单位当初签订的合同中有“竞业限制”条款的或者有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您离职后的重新择业并不能随心所欲,将受到限制,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C.知悉原单位商业秘密的,辞职后不可泄露
律师提示
这个问题与第二个问题有相似之处,主要是保护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即便用人单位未与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您离职后同样负有保护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因为,商业秘密属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范畴,是一种财产权,即便用人单位与您没有合同约定,您离职后侵犯其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普通民事侵权的法律规定来追究您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