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了也要赔,奇梦达要求英飞凌支付22.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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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破产管理人在2010年12月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英飞凌赔偿奇梦达的损失,但未给出要求赔偿的具体金额。该诉讼声称,在成立奇梦达公司的过程中,英飞凌通过与此有关的空壳公司转移企业资产,未将此情况告知企业注册主管部门。
破产管理人Michael Jaffe指控,英飞凌创立DRAM业务,把它从一个部门变成一个子公司,然后向该公司提供了某些资源,上述做法影响了估值,因此英飞凌仍欠破产企业大量资金。

该破产管理人提出的大部分赔偿要求,基于所谓的资产减损责任。Jaffe认为,在2006年春季进行的两次增资行动中,作为非现金贡献交给奇梦达的内存业务价值低于当时所宣称的6亿欧元(约为7.9亿美元),实际上价值为负。
英飞凌据称针对此项行动可能引发的任何责任问题而拨备了3亿欧元(约合4亿美元),但它继续声称,有关“在经济上重建”空壳公司的说辞纯属无稽之谈,而且违反了两项独立审计结果,其中一项审计是代表英飞凌做的,另一项是由法院完成,专门用于确定非现金贡献的价值。
编译:Luffy L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