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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装电话登记、手机入网登记、选号、移机、停机保号、 销号……,用户在办理各项电信业务时,要填写格式各样的“单子”,还要签上自己的大名,这些 “单子”在法律上被称作“格式合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日前



新装电话登记、手机入网登记、选号、移机、停机保号、
销号……,用户在办理各项电信业务时,要填写格式各样的“单子”,还要签上自己的大名,这些
“单子”在法律上被称作“格式合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日前组织市电信用户委员会,对上海电
信、上海移动、上海联通等电信服务企业进行专项调查,发现电信格式合同依然难舍“垄断情
结”。



变更条款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在变更格式条款时,有的电信
企业往往以“本公司通知”、“本公司公布”为标准,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更改相关的格
式条款。如某电信企业在一份《资费套餐登记单敬告用户》的格式条款中明确地告诉用户:“资费
套餐的种类及内容如有变更,请以我公司通知为准”,明显违反了《合同法》中“依法成立的合同
不得擅自更改”的规定。



“宽”以律己、“严”以待人调查发现,个别电信企业的
少数格式条款有“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如在《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中》规定:
“凡乙方通信地址不详,邮政编码不准确等原因,使得甲方无法将有关信息通知乙方而产生的一切
后果均由乙方负责。”专家指出,乙方尽管通信地址不详、邮政编码不准确,但如果留下的电话、
手机号码等其他信息是准确的,甲方有义务想方设法将有关的信息通知给乙方,不能将责任全部推
在乙方身上。



有些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我国《电信条例》明确规定,“逾
期交费超过30天,电信业务经营者方可暂停服务;60天后仍未补交有关费用,方可终止服
务。”调查发现,一些电信企业的服务格式条款中,往往只有“逾期不交费,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停
机处理”的警告,而未告知乙方有30天的宽限期。



市电信用户委员会提醒消费者,在落笔签订这些格式合同
时,不妨多一点“较真”意识,发现不合理的地方,要向“甲方”提出,也可以向市电信用户委员
会投诉。


摘自《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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