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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互联网周刊消息】据报导,德国CD-RW光驱的龙头老大—惠普科技(Hewlett-Packard GmbH)于2000年11月23日接受德国法庭的裁决,为其生产的CD-RW光驱“可能”被消 费者用来非法复制在线音乐的行为,向

【互联网周刊消息】据报导,德国CD-RW光驱的龙头老大—惠普科技(Hewlett-Packard
GmbH)于2000年11月23日接受德国法庭的裁决,为其生产的CD-RW光驱“可能”被消
费者用来非法复制在线音乐的行为,向版权所有者支付费用。根据和解内容,惠普科技同意为
1998年2月后在德国境内销售的每台CD-RW光驱支付3.6德国马克(约合人民币12.7元)的知识产权
费,今后销售的每台刻录机则支付12德国马克(约合人民币42元)的知识产权费。由于此和解案可
望成为这类官司的指标性判例,预期德国境内其他销售CD-RW光驱的厂商也将依例支付类似费用。

背景与发展

据据国际唱片业交流基金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IFPI)的统计,全球每年约有5亿片的盗版CD音乐盘,同时约有2500万盗版音乐文件在
Internet上非法流窜,唱片出版业因此损失约50亿美元。

该诉讼由GEMA于去年五月在德国法院提出,依据的是德国在1965年用以保护作家和音乐
工作者而制定的法律:销售可用来侵权盗版的磁带录像机、录音机、打印机等设备的制造厂商,须
向著作权人支付知识产权费。目前在德国境内每出售一盘录音带,制造商就必须支付2.5德国马克
给GEMA,每出售一盘录像带则必须支付18德国马克。而欧洲地区的法国、意大利、希腊等国家亦
订有类似法律。

除CD-RW光驱外,GEMA亦于去年七月对德国境内销售个人电脑的厂商提出了类似的诉讼,
要求每台收取41德国马克的知识产权费。而其他被认为“可能”助长非法传递、复制
作品的设备(如:打印机、硬盘、调制解调器等)亦将成为下一阶段的目标。

数字信息科技和Internet的发展,使社会增加了使用和传递非法复制音乐创作的数量。
此次德国对惠普科技的判例,可说是将类比时代的德国法律延伸到了数字时代,同时也为其他国家
提供了一个维护知识产权的示范案例。

对产业的冲击

收取知识产权费就如同徵收定额关税。若该案例成为国际间执行著作权保护的方式,将
使产品成本增加。由于当前信息产品市场仍以低价政策为主要行销方略,且销量的发展已成为信息
产业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这种费用分摊对象将视市场供需而定。

若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大于供给量,消费者就愿意接受知识产权费用的转嫁。反之,恐怕
就得由厂商承担大部分费用了。

以CD-RW光驱行业为例来分析后者,且将产业供应链厂商区分为行销通路商、系统制造厂
商和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等三大类。由于CD-RW光驱的关键零部件(如光学读写头、芯片组等)一直供
不应求,所以由关键零部件厂商吸收该费用的机率极低,因此,必须由行销通路商或系统制造厂商
两者来负担。

由于产品供过于求,行销通路商通常将成本的压力移转给系统制造商,因此系统制造商
多数处于弱势状态,赢利空间被压缩的比例就会更明显。

回看国内信息产业的发展,由于国内厂商已开始扮演系统制造的角色,因此多以扩大生
产能力为目标,这会促使产品价格下降。如上所述,国内厂商可结合所有相关行业进行对外交涉工
作: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支付这种费用的国家,要尽量协商较低的金额;而对法律还未规范且无判
例的国家,则应避免立法及判例的成立。

但就笔者所知,目前国内的信息产业界还无人谈及此类问题,这种现状很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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