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大数据伦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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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分析的产生旨在于IT管理,企业可以将实时数据流分析和历史相关数据相结合,然后大数据分析并发现它们所需的模型。反过来,帮助预测和预防未来运行中断和性能问题。进一步来讲,他们可以利用大数据了解使用模型以及地理趋势,进而加深大数据对重要用户的洞察力。 相应文化制度和内在支撑条件的落后与阙如,致使教育大数据在迅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明显的缺陷和弊端。
为规避发展陷阱并维持后发优势,如何引导人们在产生、采集、存储和利用教育大数据的过程中遵循必要的道德信念和行为规范,是大数据时代教育研究的重要课题。从发展脉络看,人们对教育大数据的研究萌芽于21世纪初,在经历了大数据技术在教育领域的逐步兴起与初步发展之后,于2013年开始走向深入发展阶段,呈现出多元、微观的研究趋势,教育数据安全、隐私等具体伦理问题受到关注。[1]教育大数据伦理研究逐步兴起。
一、教育大数据伦理研究的发展脉络
调查发现,当前的教育大数据伦理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大数据伦理研究带给教育研究的启示和教育研究对大数据伦理的关注。
首先,大数据伦理研究起步较早,相关成果对教育大数据的伦理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2013年,有学者关注大数据时代的公众隐私问题,认为大数据在知情选择等方面挑战了国际隐私法,主张以建立监管机构、制定行为守则等方法应对,[2]呼吁从法律制度和职业伦理的双重角度去构建保护个人隐私的防线[3]。
随之,更多的学者对大数据伦理问题展开深入思考。已有研究表明,大数据带来自由、开放和共享的同时,也对传统伦理产生挑战。[4]大数据具有潜在的道德客体性和非完全道德主体性,大数据时代的道德难题可能会因大数据的建构而发生得更加隐蔽无形。[5]人们应当关注数据共享和使用中的道德问题并积极开展道德评估,[6]通过伦理治理来规避大数据技术异化带来的非人道、非人性、非自由等问题,[7]建议在康德主义、功利主义、社会契约论和德性论等伦理框架下对大数据实践进行道德检验,[8]通过知行合一等道德原则来应对数据鸿沟、数据失信、隐私泄露等伦理挑战以增强传统伦理和大数据技术的内在契合度[9]。
在伦理治理方面,有学者从法律、道德和技术三个层面提出应对数据收集和处理中隐私问题的规范条件,[10]强调数据立法的重要性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在数据安全问题上的约束作用,[11]主张通过道德思维的数据化等途径来推进大数据时代社会道德治理创新和伦理转型,[12]引入责任伦理策略对社会治理在实现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目的善和手段善、公共善与公民权利等平衡关系方面提供道德规约[13]。其中,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以下简称《条例》)最具影响力。《条例》于2016年通过、2018年生效,它界定了个人敏感数据、问责机制、数据处理者、数据保护者,以及数据主体的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拥有权、删除权、限制权、反对权、个人决策权等具体数据权利,从而对数据信息实施保护。[14]
其次,近年来,教育研究领域对大数据伦理持续关注。有学者意识到,大数据的学习分析技术在信息收集、信息访问、信息后果、利益分配等方面引发了隐私侵害等伦理问题,违背了教育目标。[15]学者们提出,在教育大数据产生、采集、存储和应用过程中,应以必要的道德信念和伦理规范进行指引,倡导传统伦理和技术伦理共同发力。[16]遵循自主、善意、公正、可持续等伦理原则,应对隐私泄露、数据束缚、决策禁锢等伦理威胁。[17]教育大数据提供的学生画像具有单向监控效应,在数据采集、使用和存储等方面对学生数据隐私造成威胁,可采用问责制营造以学生为中心的良好道德环境,并在学校和学生间通过协商建立道德契约。
[18]教育作为一种道德实践,应重新审视对学生数据收集、分析和应用的认识,在正义伦理和关怀伦理的信息公正框架下进行大数据实践。[19]在具体伦理策略方面,有学者论证了教育大数据的循证决策、创新评估、重新概念化、伦理发展等研究趋势,在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和行为准则方面提出具体建议。[20]从分配正义视角对资源稀缺、目标偏离、同伴效应、决策偏见等教育公正问题视角,有学者提出教育大数据的开发、设计和实施等方面的具体建议,[21]以及在学习技术中建立监督机制及问责制度等政策建议[22]。
已有研究成果探讨了大数据的伦理内涵,提出了应对大数据伦理问题的丰富建议,对教育大数据伦理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参考价值。但研究多是从隐私泄露、数据权利缺失等具体伦理问题出发寻求特定伦理策略,尚未基于技术系统的角度关注教育大数据的结构要素及其伦理关系。实际上,教育大数据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对其开展伦理研究需要系统分析框架的指导,过于微观和非系统的研究容易造成研究成果的碎片化和重复性。所以,本文从教育大数据的结构体系出发,不仅对数据客体本身进行伦理分析,而且对数据主体及其在教育活动和大数据技术应用等环节进行系统的伦理审思。
教育大数据系统究竟需要怎样的伦理规范,即人们在生成、采集、使用大数据的过程中到底需要哪些道德信念和行为规范的指引和约束,对此的追问正是对教育大数据之伦理诉求之呼吁。明确并实现伦理诉求,是开展教育大数据伦理研究的首要任务和应对教育大数据伦理难题的基本前提。本文首先将教育大数据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结构进行考量,对各结构要素及其伦理关系进行梳理,然后以伦理诉求为出发点,对数据主体和数据客体的具体诉求进行归纳,并从伦理共同体的角度探讨实现途径。
这种审视思路,既涉及数据客体和数据内容本身,又兼顾数据主体及其在教育活动和大数据技术应用中的行为;既关注教育大数据合乎伦理发展,又有助于教育大数据研究的理性开展。通过细致梳理,解答“诉求是什么”、“为什么有诉求”的本体论和价值论问题以及“有哪些诉求”、“怎样实现”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有助于深入思考教育大数据的伦理结构和发展价值、厘清教育大数据健康发展的形式与途径,促进大数据时代传统教育伦理与互联网思维的有机结合以及传统道德观与数字伦理观的有效融合,为解决教育大数据面临的伦理难题提供引导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