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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欧盟滥用WTO规则下的“双反”措施已经构成贸易保护行为,对我国光伏产品双重征税,这对我国的光伏企业极其不公平,对此我国应坚决予以回击。我们不仅要利用国际法解决争端,还应通过谈判协商等政治手段,合力化解贸易

欧盟滥用WTO规则下的“双反”措施已经构成贸易保护行为,对我国光伏产品双重征税,这对我国的光伏企业极其不公平,对此我国应坚决予以回击。我们不仅要利用国际法解决争端,还应通过谈判协商等政治手段,合力化解贸易争端。
对华光伏“双反”频发
6月4日深夜,欧盟对华光伏“双反”初裁已定,欧盟宣布从6月6日至8月6日对产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从8月7日起这一数字升为47.6%。这是继去年美国对我国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后,我国光伏产品在海外遭受的又一次重大打击。
何以我国光伏产品屡次在海外碰壁?美国、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进行“双反”调查且征收反倾销税到底有何依据?目前,我国和欧盟就光伏“双反”的谈判仍在继续,但是从国际法角度来分析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的“双反”措施显得尤为必要。从国际法上厘清欧盟对华光伏“双反”的相关法律问题将有助于我国政府在与欧盟的谈判中保持清醒的认识,为我国的外交谈判提供清晰的法律思路和谈判筹码。
“双反”涉嫌贸易保护
“双反”是指反倾销、反补贴,它们都是WTO规则允许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但是,如果WTO成员方滥用“双反”措施,则会构成贸易保护,这也是我国坚决反对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进行“双反”调查的原因。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进行“双反”措施将会导致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的双重征税,这对我国的光伏企业是极其不公平的。
根据WTO规则,反倾销税率的计算取决于倾销幅度的认定,而倾销幅度的认定取决于如何认定出口价格和生产成本。若中国政府对出口产品进行补贴将会同时降低受补贴产品的出口价格和生产成本。由于欧盟并未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其在计算中国企业生产成本的时候,计算数据并不来源于中国本土,而是来源于第三国。但是,第三国的产品并没有受到补贴的影响,第三国提供的成本数据实际上要高于中国产品的真实数据,这无疑会扩大倾销幅度的认定,进而提高反倾销税率。这一税率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本该由反补贴措施规制的反补贴税,此时再进行反补贴调查,征收反补贴税将极有可能造成“双重征税”,使中国产品遭受不公平待遇。
滥用“双反”原因何在
欧盟频繁利用“双反”调查打击中国产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WTO协议并未就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双反”调查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给欧盟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留下“钻空子”的机会。欧盟并未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导致欧盟在计算中国产品反倾销税率时常常依据第三国数据,这为欧盟灵活操纵计算方式留下巨大空间。
第二,欧盟对中国特色宏观调控机制存有偏见。相对于西方单纯关注经济总量的宏观调控机制而言,中国的宏观调控机制还注重结构上的调控,这一特点决定了我国“双轨调控”的思想,即行政性调控与市场化调控并用。“双轨调控”要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经济调控中扮演重要角色,但这也给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带来“行政化”色彩。基于此,欧盟利用WTO反补贴协议对“公共机构”界定不明确这一漏洞,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光伏产业正常的商业行为视为公共机构代替政府进行补贴,不合理地扩大反补贴调查的范围。
第三,由于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欧盟的对外贸易政策有所改变,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再加上光伏产业一直是欧盟出口贸易的重要领域,中国产品是其主要竞争对手,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打压的意愿更强。
法律较量与政治博弈
欧盟滥用WTO规则下的“双反”措施已经构成贸易保护行为,对此我国应坚决予以回击。WTO规则已经彰显了其打击各成员方通过滥用贸易救济手段实施贸易保护行为的态度与决心。WTO规则明确赋予受害成员方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侵害成员方实施报复的权利。尽管WTO协定存在漏洞,但WTO争端解决机构为中国释放了积极信号。
WT/DS379案是中国针对美国滥用“双反”措施提起的首次诉讼,诉讼结果令人欣喜。裁决明确表明WTO反对双重征税,并要求各国对贸易保护保持克制。这一案件对中国处理欧盟“双反”措施具有借鉴指导意义。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一方面能够为各成员方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平台,其诉讼结果能够为WTO成员方普遍接受;另一方面,通过诉讼也能够澄清WTO各项协议中模糊的概念与制度,弥补WTO协议的漏洞。
同时,应该注意到,当前欧洲经济危机的影响使得欧盟贸易保护主义风气日盛,中国当前出口导向型的经济模式必然会遭到更多挫折。中国经济正处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科技密集型产业的转型期,中国产品的崛起不可避免地对欧盟传统优势产业形成巨大冲击,这必然遭致该领域欧盟产业者的强烈反对,光伏产业便是其中之一。对此,我们仅通过国际法解决争端还不够充分,还应该通谈判协商等政治手段,合力化解贸易争端。而从国际法上厘清欧盟对华光伏“双反”的相关法律问题将有助于我国政府在与欧盟的谈判中保持清醒的认识,为我国的外交谈判提供清晰的法律思路和谈判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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