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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0月30日下午,针对公司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之间的官司,全球第二大通信供应商华为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回应称,“我们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的裁决表示欢迎。华为一直以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

10月30日下午,针对公司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之间的官司,全球第二大通信供应商华为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回应称,“我们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的裁决表示欢迎。华为一直以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注重保护我们自身的知识产权。”

广东高院10月28日对华为诉美国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进行终审判决,“法院判定IDC构成垄断,赔偿华为2000万元。”新华网称,“由于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双方均申请了不公开审理。”

据记者了解,上述官司不止在中国开庭。在此前美国法院的初裁中,华为同样胜诉。这在近几年中国与美国企业的案件纠纷中,颇为罕见。

“知识产权从来都是美国企业用来打压中国的‘法宝’,中国曾有不少企业‘栽’在上面。但华为本次的胜诉,或将对中国企业今后对美方的诉讼提供一定的借鉴。”相关专家昨日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但不容乐观的是,光有应对之策还不行,要让中国企业更从容地在美国发展,还要有关部门与美国协商,创造更为有利的贸易环境。”

源于对337调查反击

在美国市场,华为一直因“有军方背景”这个借口,屡次遭遇该国有关部门的打压。从2011年8月起,华为和中国另一家通信设备制造商中兴通讯就连续遭遇多起美国“337调查”。

“337调查”是美国依据其《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涉嫌侵犯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外国企业进行的调查,并可采取排除令、禁止令等措施,限制被认定侵权的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与反倾销等常规贸易壁垒相比,“337调查”的杀伤力更大,一旦被判处“排除令”,同类产品将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广东高院介绍,继2012年10月遭遇美国国会众议院情报委员会以“国家安全”名义发布调查报告后,华为等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再遇挫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今年1月31日宣布,对华为等公司的3G、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推动此项调查的,正是全球通信标准专利巨头美国IDC公司。”广东高院称。

事情的缘由是,IDC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向ITC提交诉状,同时还在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指控华为3G产品侵犯了其7项专利。而资料显示,双方的“恩怨”在于一系列无线通信专利,该公司自诩“参与了全球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制定,拥有一系列无线通信基本技术相关的专利”。

为了反击IDC的指控,华为做的不仅是应诉,还有合理的“反诉”。2011年12月6日,华为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交互数字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反垄断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

“这在某种程度上是避开与对方的‘正面交锋’,根据法律,合理地寻找软肋。”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这也能从侧面说明,华为对政策研究得很透,不打‘无准备之仗’。”

华为反诉IDC垄断

据媒体披露的资料,华为公司在中国对IDC起诉称,该公司利用参与各类国际标准制定,将其专利纳入其中,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

“IDC公司无视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承诺,对其专利许可设定过高价格,附加不合理条件,涉嫌搭售。”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华为称,“IDC公司还通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337调查’和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来拒绝与其进行交易,损害市场秩序,请求法院认定IDC公司在美国和中国两个市场构成滥用垄断地位。”

上述信息显示,IDC公司的盈利模式是靠许可通信专利收取费用,不直接从事终端生产。其收取专利费用一般采取一次性付款和按销售量确定收取费率等方式。此前,双方从2008年11月就开始了多轮谈判。在启动“337调查”前,IDC公司曾于2012年发出最后要约提出,从2009年到2016年按照销售量确定支付许可费率为2%。“如果华为公司接受2%的费率,那么其仅缴纳IDC公司单独一家的专利费就几乎可以掏空其全部利润。”媒体称。

与此同时,IDC公司也涉嫌存在市场歧视——上述信息显示,“尽管IDC许可给华为公司的专利许可方式与苹果、三星不尽相同,但其许可使用费率却是许可给苹果、三星的数10倍。”

“按中国《反垄断法》的理解,市场允许你做大,甚至是垄断,但不能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为自己谋利,或进行价格歧视。”有《反垄断法》专家此前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而这显然也是华为寻找应诉的重要方向。

最终,对于本案,广东高院认为,“由于华为公司在国内生产,IDC公司在美国的授权许可行为可以直接影响到华为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生产、出口等,且影响达到了重大、实质性以及可以合理预见的程度,故中国法院可以审查IDC公司在美国市场的垄断行为对华为公司的影响而作出裁决。”

据报道,广东高院判决的依据是,IDC对华为的4次报价均明显高于对其他公司的许可,甚至高达百倍。同时,针对全球手机销量远不如苹果、三星等的华为公司索要高价明显缺乏正当性、合理性。而为迫使华为免费许可其名下所有专利给IDC使用,反而提起“337调查”和诉讼,强迫给予免费交叉许可。

或有借鉴意义

在张马林看来,该案存在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根据英美国家的法系,华为在中国和美国的双双胜诉,将会成为类似案件的判决参考依据之一;另一方面,华为的方法高明,不止应诉,还打击软肋,这实际上也要求,受337调查的中国企业,不要坐以待毙,而是要积极行动。此外,企业也要储备国际法律人才,尤其是了解针对性国家法律的人才。

广东高院认为,该案以华为公司的胜诉而告终,ITC也于近期初裁认定华为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华为公司之所以能连续赢得官司,关键在于其敢于运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尤其是大胆运用反垄断规则打破对方的技术壁垒”。

广东高院审判长邱永清称,华为善于运用反垄断法律武器进行反制,值得其他中国企业学习,“国内企业,在突破技术壁垒为自己赢得发展空间上,要大胆运用反垄断诉讼的手段”。

但有业内人士认为,华为的案例仍属于“个案”,因为,通信行业的情况不能用于其他行业,同时,中美两国的企业纷争还受制于中美两国的政治环境和贸易环境,这并非企业所能控制。不过,不管如何,中国企业在加紧创新,打破美国的技术壁垒上,仍要下功夫,至少要做到“内在强大”。[!--empirenews.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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