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陷阱的背后 经济战争走向法律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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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从一开始,美国对华为的禁令就是政治性的,祭出的是“国家安全”这一毫无说服力的名义,但今年5月将华为及其70个分支机构列入所谓的实体清单,在短短5天后就允许华为在90天内可以继续购买美国厂商的产品,而到8月19日到期伊始再次延期90天,一再表明美国对华为的依赖是客观和结构性的。而对华为禁令的再延期,也表明美国政治对经济的让步。
然而,国力之争已不仅是经济规模与实力的较量。。在近期出版的《美国陷阱》一书中,法国阿尔斯通高管皮耶鲁齐以身陷囹圄的亲身经历披露了阿尔斯通被美国企业“强制”收购,以及美国利用《反海外腐败法》打击美国企业竞争对手的内幕,揭露了美国的司法体系、软性外交等如何直接和间接地为美国企业在全世界的扩张与竞争开路的真相。
这是一场隐秘的经济战争,更是一场无所不及的法律战争。
事件始未
在法国能源巨头阿尔斯通日益壮大之后,美国司法部从2010年起就对阿尔斯通如何在美国之外拿到数十亿美元合同展开调查,怀疑其通过在埃及、沙特、巴哈马、台湾地区和印尼支付至少7500万美元的贿赂,以获得总价超过40亿美元的合同。
而阿尔斯通对于美国司法部的调查采取拖延战术,于是乎,在2013年4月皮耶鲁齐突然被捕之后,为了对阿尔斯通继续施压,美国当局又逮捕至少3名皮耶鲁齐的前同事,要求其配合美国司法部的调查。
皮耶鲁齐被逮捕震惊了整个阿尔斯通的高层,对首席执行官柏珂龙思考阿尔斯通的未来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事件的走向也如多米诺骨牌一样,经过多次交涉和沟通,2014年12月22日阿尔斯通跟美国司法部达成认罪协议,被罚7.72亿美元,同时也迫使阿尔斯通70%的电力和电网业务以127亿美元卖给美国的主要竞争对手——通用电气。
皮耶鲁齐说:“除非这次交易背后有不可告人的动机。也许柏珂龙认为,这是摆脱美国检方的解决之道:向通用电气出售它垂涎已久的所有电力和电网业务,以期得到美国司法部的优待。”
自此,阿尔斯通这家曾经横跨全球电力能源与轨道交通行业的商业巨头被美国人“肢解”。而皮耶鲁齐在其中,不仅成为“棋子”,还成为弃子,阿尔斯通不仅没有发动力量斡旋,还拒付律师费,最终还解聘了皮耶鲁齐。皮耶鲁齐也直到2018年9月才走出监狱,恢复自由。
《反海外腐败法》的威力
而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可说是以上行动的“尚方宝剑”。
《反海外腐败法》通过于1977年,规定禁止美国企业针对一切国外企业、政府、政党的贿赂行为。1998年,美国国会修改了该法,使其拥有域外效力,同样适用于外国企业。美国政府认定,只要一家企业用美元计价签订合作,支付发生在美国领土,或仅仅通过设在美国的服务器发送、存储邮件,这些都被视为“国际贸易工具”,美国就认为自己有权提起诉讼。随后,美国2001年又颁布《爱国者法案》,该法案经2005年修订后,允许美国情报机构在工业领域开展经济间谍活动,从此《反海外腐败法》得以应用,“法律”成为经济战的武器。
而今这种域外管辖已广泛开展,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更是变本加厉。美国发现,运用《反海外腐败法》是“一座真正的金矿”,不仅可以赚得巨额罚款,还可以帮助美国的跨国企业低价收购、获得竞争优势。而美国为维护其经济上的“一超”地位,在打击竞争对手时“六亲不认”,连盟国也不放在眼里。自2010年以来,仅法国公司因违反美国域外法就为美国国库缴了近140亿美元的罚款。
但听起来冠冕堂皇的《反海外腐败法》其实“内外有别”,在操作上往往存在“美国例外”。按照《美国陷阱》中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司法部海外反腐调查案件中,只有30%的涉及外国(非美国)公司,但是这些公司贡献了67%的罚款总额。2008年以来,最终支付罚金超过一亿美元的公司共有26家,欧洲企业占14家。
皮耶鲁奇直言,美国已经悍然发动了持久的经济战,一场表面上没有伤亡却生死攸关的战争,这是一场关系到所有人的战争,一场比军事战争更加复杂、比工业战争更加阴险的战争,这是一场法律战争。如果外国政府对此无动于衷,则本国企业就坐等被掠夺、被蚕食。
对国内企业的警醒
而当中国公司日益成长为具有世界影响力公司之时,也就达到了美国“法律陷阱”精准打击的程度。可以看到,中兴案的司法过程以及“罚款+合规官”的司法和解模式,与皮耶鲁齐揭示的美国司法行为逻辑基本一致。华为孟晚舟案至今的悬而未决,与美国司法部对待阿尔斯通高管的“法律陷阱”如出一辙。
显然,在政治+法律的双重大棒打压下,需要及早展开中国企业及国家利益在“美国陷阱”中高度法律风险的应对策略。
对企业来说,企业及企业高管要认清美国的 “治外法权”可带来的新风险,同时要加强“普法”即美国法律风险与合规性培训,检查企业运行中的风险点,最大限度保护好自身的海外利益。
从国家层面来看,一方面要加强国内关于海外反腐败与利益保护的立法,强化本国司法部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调查、检控与国际博弈能力。有专家表示,中国应以法制法,应建立和完善自己的《涉外反贿赂法》,类似于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使中国在遇到海外出现可能的涉及贿赂等案件时,可以凭借这一法律框架,对抗美国的域外治法或长臂管辖,减少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以法制法。另一方面,加强在共同制衡美国长臂管辖权上的合作,尤其是独立的网络安全监管体系、“非美元结算体系”与“一带一路”法律合规体系的建构。
而无论是何种手段或筹码,背后折射的都是国力的竞争。
未来科技创新能力将是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尤其是在战略性的芯片层面,后续的专利诉讼、法律大战将层出不穷,而自卫除了倾力研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之外,也需要着力用法律“武装”。